一、学校领导者的角色
学校领导者是指在学校中负有最高决策责任的管理人员。在我国,校长和副校长、书记和副书记属于决策人员,即学校领导者,但是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学校只设一名校长和一名书记,将各部门主任也吸纳进决策层,因此在这些学校,主任习惯上也被认为是学校领导者。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学校管理者主要是指校长。
对校长的角色如何定位,特别是校长如何对自己的角色定位,影响着对领导者职责的理解,也影响对其素质的要求。一般认为,学校是教育系统的基层组织,校长是基层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校内扮演决策者和指挥者的角色;同时由于受到上级部门的管辖,他们又扮演着上级命令执行者的角色。由此,传统上将校长的职责定位于贯彻上级方针政策,组织好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工作。也就是说,学校管理者的工作主要面向内部进行管理。但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当资源配置的方式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如搞好与各类公众的公共关系、与各有关方面商谈经费筹集问题等,很少顾及教育教学工作了,因此产生了“不务正业”的感觉,对于自己究竟应当干什么工作,扮演什么角色产生了疑问。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教育产品的公共属性这个基本问题。1954年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区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以此作为分析探讨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责范围所在及其分界线的工具。一般认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即是公共产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的物品即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该类物品或服务是普遍需要的;非他性特征则表明使人交费购买这些产品是困难的。因此,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仅靠市场机制则无法提供最优配置标准所要求的规模,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管制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相反,广泛的经验事实表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提供私人产品往往比政府机制提供私人产品更有效率。对于教育这种产品,不严格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个条件,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其发展对社会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一般而言,研究者将此类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讲,由于准公共产品与纯公共产品在属性上的差异,因此在政府的管制程度和管制途径,以及市场的参与程度上也都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