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导是什么
“教育督导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政府对教育实行监督和指导的一种重要职能,也是构成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育督导有其特有的目的、主体、对象、依据、方式和过程,发挥着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作用,具有行政性、法定性、专业性等显著特点。
教育督导的通俗表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代表本级政府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和中等以下学校办学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督导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和干部政绩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教育督导的学术含义是:教育督导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的价值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或者说,教育督导是建立在教育测量基础上的一门以量化为主要特点的现代教育科学。
从一定意义上讲,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衡量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从本质上讲,教育督导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它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依法开展的教育督导活动是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