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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分省定额制的形成与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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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省定额”在科举时代便已成制,并有效地维护了科考录取的区域公平,为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做出了重要贡献。高考分省定额,虽非直接继承科举分省定额,但二者异曲同工,且都是在历经一系列变革调整后做出的历史选择。然而,缘何高考分省定额成为现今人们批评高考不公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它维护区域公平的功能是如何被削弱的?本文试图在梳理高考分省定额形成的基础上,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揭示其正向功能衰退现象背后之本质,正本清源,为科学调整未来高校招生名额分配政策提供借鉴。

一、高考分省定额制的形成

高考分省定额是高校招生名额分配的一种方式,即各高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以省(区、市)为单位分配招生指标。它决定着各省(区、市)的高考录取率和考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竞争激烈程度,是一项集公平性、科学性及政治性于一体的制度安排,具有调控国家人才结构及培养总量的重要功能。综观其历史变革,大致历经了配额权的上收和大行政区配额再到配额至高校的分省定额三个阶段。

(一)招生定额权上收阶段(1949—1951)

1949年,高校招生基本沿袭新中国成立前的旧制,采取高校单独或联合招考,招生名额由高校自行根据办学规模制定,录取基本是“以分取人”。1950年,随着中央人民政府对教育的关注,当年规定各高校招生名额,“除华北五省二市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另行规定外,各高等学校得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这表明国家开始回收高校招生名额分配权。1951年,教育部又规定:“各高等学校招生,对吸收曾长期从事革命工作的工农干部、知识分子干部及产业工人,应使达到一定的比例,此项名额比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或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文教部)按当地的可能条件与报考情形规定之。”[3]这是新中国首次做出高考招生名额倾向特定阶层的规定,体现了高校招生服务政治发展的功能。可见,与国家过渡时期相一致,1949年至1951年是统一高考建制的准备阶段,在名额分配问题上表现出“权力上收”的特征,其整体趋向是不断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定量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