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家庭教育负担的研究呈现出一个较为明显的分水岭,即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但两者在研究思路上呈现出很大的不同,前者以教育支出和教育负担为主要议题,而后者则主要从高等教育收益率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角度来进行讨论。
纵观现有关于家庭义务教育负担的文献,有这样几个特点。(1)研究者对“家庭教育负担率”的计算已经达成共识,一般有“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和“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两种[1],但前者更为通用,因此本节中也采用这种方式。丁小浩和薛海平(2005)利用1997—2000年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队”数据,估算出城镇居民的义务教育负担率在6%~6.9%[2];而涂瑞珍和林荣日(2009)利用2008年上海城乡调查数据,估算出小学为11.84%,初中为13%[3];张瑛和路宏(2007)采用2006年四川、湖北两省农村调研数据,估算出这一比例在9%~10%[4]。(2)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即以城镇为对象的研究,多采用计量模型进行讨论[5],而以农村为对象的研究,多采用描述统计[6],也有一些城乡比较研究[7]。(3)微观研究为主,宏观研究不多见。在现有文献中,以微观、个体层面的数据为多,不仅涉及了家庭的教育支出,还进行了细分,考虑了教育支出的结构。但在宏观层面,由于缺少直接的加总数据,使得相关研究较少。雷万鹏和钟宇平(2003)利用《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进行过一个宏观的估计[8],但由于该年鉴未直接提供家庭教育支出的数据,因此他们使用了“人均文化教育支出”来代替。
“新机制”的提出,其政策的重点就在于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负担,让农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成为历史。但是,就现有文献来看,专门针对“新机制”在减轻农民教育负担上的研究并不多见,更缺乏从影响力评价的角度对“新机制”政策的落实进行具体分析的研究。本节将在这方面进行一些尝试。考虑到在农村义务教育负担的研究上,采用计量方法较为困难,因此本节仍然以“家庭教育负担率”的计算和分析为主,并对教育支出结构进行一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