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黑龙江省“新机制”政策的内容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东北端,是我国最北的边疆省份,经济发展处于全国中后水平。黑龙江省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新机制”改革。2007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10号),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如表9-1所示)。
表9-1 黑龙江省“新机制”政策内容
续表
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在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两个项目上,黑龙江省所需的资金由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40%;为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所需的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贫困寄宿生的补助由地方自行负责,由省级财政和地市、县(市)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学校的维修改造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对半承担;对于教师工资,文件中强调了省级政府要加大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即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教师工资的投入力度。
9.1.2 黑龙江省“新机制”政策的实施步骤
按照文件要求,黑龙江省的农村“新机制”改革,从2007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正式实施,分年度、分步骤实施,如表9-2所示。
表9-2 黑龙江省“新机制”改革实施步骤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财政部和教育部研究决定,2006年秋季在黑龙江省等七省选择一个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为2007年全面推行新机制打好基础。为此,财政部和教育部下达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部地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经过财政部、教育部与各省的协商,确定黑龙江省依安县为2006年秋季试点县之一。同时,在省级层面,经研究讨论决定随机选择通河县、鸡东县、萝北县、肇源县、克山县和北安市一同参加试点工作。因此,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黑龙江省依安县、通河县、鸡东县、萝北县、肇源县、克山县和北安市7个县(市)开展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而其余的56个县(市)区在2007年才开始实施“新机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