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所谓“感”,即“盛世黎民嬉游于光天化日之感”,[90]亦即“悦民”[91]。基于上述的二分法,促动天(本性),完善自我,在实践中完成现实向本性的转变,只有这样才为天职。其被实现的本来面目=主客体统一的关系,即称为“悦民”。
陶确信,在此,人类个人完全以善的面貌展现出来。天——人类个人的两分法,一旦完全同人类个人的内在关系相结合而再现出的人类个人,作为现实世界这一外在关系就被表现出来。陶以“天”这个字眼将人类的本性及现实世界的主宰者展现在人们面前,但这一思想体现出“天”并非是超越者的再现,而是同人类本性的再组合。因此,人类个人并非是受本性驱使的被动存在,而是触动本性并把握它,以此将自我确立为主体,从而形成既认识客体又体现出自我之主客关系的双重结构。因此,陶说“运用人力济天工之不足,以速其和祥之临”[92]。
如上所述,陶抓住人类个人,并从环境论、遗传论的角度来说明个人的现实面目,希望以此将其个人的善性合理化。他说:“人之有惰念,不难芟除之。所可惧者,既由惰而因循,复因循而长惰。习与性成,斯惰之根,牢不可拔矣。”[93]因此由性养成的恶习,“戕身贼体,流毒子孙”。[94]总之,以遗传之形态,流传子孙。
而且这一形态在社会中漫延乃至灭国。陶将这一机制以贪官污吏为例作了以下描述:“贪官污吏,其成也非一朝一夕之故。始于天性遗传之不良,继之以家庭教育之不良,继之以塾师教育之不良,终而入世,又复浮沉于不良之政府、社会中,习与性成,斯一举手而蠹国殃民。”[95]
如果确信人类个人之本性乃是完全的善性,那么未能发现的现实面目问题,必然又归结到个人内在的努力与意志问题上来。陶抓住社会关系、遗传及个人的欲望等,将不可发现的本来面目称之为“自奴”。并有如下解释:“人民脱离强暴之羁绊,未必即能自由也。盖天下之至不可超脱者,有自奴焉!”[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