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本课程目标的撰写要求
要制定与国家课程目标相呼应、和学校的现实需求相依托的校本课程目标,课程开发者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在完成解读课程标准、研究学生需求、分析学材与教学资源等步骤后,需要细致地将校本课程希望达到的效果予以叙写并列出,还要斟酌课程目标的表述问题。
课程开发者必须对学生的成长状况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识别各个年级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不同特点,撰写出符合学生认知结构、能力水平的校本课程目标。一般来说,校本课程目标的科学设计还需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全面、适当、清晰。所谓“全面”,指的是课程目标包含了“知识”“情意”和“行动”三个关键要素,或涵盖了学习目标中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具体维度,能够全方位关注中学学生各个层次心智技能的养成,兼顾外显的行动和内在的思维、情感;“适当”是指目标定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避免预设标准过高或过低,课程目标应可评、可测,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目标所规定的行为必须可评估、可把握;“清晰”是指要使目标尽量具体、明确,在拟定了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阶段性目标。
如果要精确描述课程目标,需要用ABCD规则来进行撰写,A是指行为的对象(aduience),B指行为(behavior),C指行为的情境(context of behavior),D指行为完成的程度(degree of completion)。这种表述方式将重点放在学习结果的评价上,能更好地与最后的课程评价相呼应,但对于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过程性发展和体验,则可能并不完全适合。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用展开性目标(evolving purpose)和表现性目标(expressive objective)来表述,用以对应学生在课堂中全人发展和活动表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