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课程内容选择的原则是指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对课程内容的选择应该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是人为规定的,受人们的课程观、课程价值观及知识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也受所处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可以说校本课程内容选择原则的提出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产物。
例如,泰勒(Tyler)以学习经验作为课程内容,专门规定了选择学习经验的五条原则[15]:一是为了达到某一目标,学生必须具有使他有机会实践这个目标所蕴含的那种行为的经验;二是学习经验必须使学生由于实践目标所蕴含的那种行为而获得满足感;三是学习经验所期望的反应,是在学生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四是有许多特定的经验可用来达到同样的教育目标;五是同样的学习经验往往会产生几种结果。又如,普林格(Pring)将知识作为课程内容,从社会、学习者和文化学等多重角度提出了关于知识选择的构想[16]。认为知识的选择应该考虑:(1)社会的效用;(2)社会责任感;(3)共同文化修养;(4)个人满足感;(5)认知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以探求真理为主,即便不会引起学习者极大的兴趣,社会实用价值也不大,但却有很大的认知价值);(6)家长和社会的要求;(7)心智能力,如“探究某种论辩的理由”“找出论据和尊重论据”“组织和表达思想”对不同观点的分析,以及训练于非本质处发现本质的能力等。普林格的构想实际上将知识的认知发展价值、社会效用及知识对个人情操陶冶等价值容纳在一起加以考察,并在知识选择时,把学生的要求和社会的要求结合在一起,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还有学者从哲学的、心理学的、技术学的、政治的和实践的五个方面来考虑选择学习活动的准则[17],其中哲学原则强调价值观在内容选择中的基础作用或价值判断作用;心理学原则关注所选择的内容能否引起最佳的学习行为;教育技术学原则主张对学习任务作具体分解并使之成为一个有序的系列,为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政治学原则强调课程内容与社会政治或相关社会团体的要求相一致;实践性原则关注课程内容付诸实践的可行性、经济便利性及其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