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长负责制的实践现状及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几经波折,最终,“校长负责制”成为中小学管理体制的主导。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教育改革前校长负责制的政策变化
很长时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学校实行的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学校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1949年解放初期,学校普遍实行军管。不久实行的是校务委员会制,当时学校教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很少,多数学校没有党的基层组织。
1951年5月,教育部《中学暂行规程修正草案》规定“中学采取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普遍推行苏联的一长制。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了“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经过反右运动之后,党支部在学校中确立了“绝对领导”的地位,这实际上否定了校长负责制。
1963年3月,中央制定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中学五十条”)中,规定了“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再次明确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在学校中起“保证监督”作用。
在1966年以后的“**”中,校长负责制又被列为否定党的领导的修正主义路线的“罪行之一”,受到批判。
1978年9月,在粉碎了“四人帮”的两年后,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又提出,“全日制中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党组织要“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