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指的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萌芽,到80年代中期,发展较为缓慢。这一时期,我国政府没有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明确的规定,人们对中外合作办学持谨慎态度,一些合作项目主要在中外高校之间展开。如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学校相继举办的中美经济学、法学培训班,原天津财经学院(后更名为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MBA班,南京大学与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合作创建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等,均属于早期中外合作办学的案例。1993年6月,《国家教委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的意义、原则、范围、类别主体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1995年1月,国家教委又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走上了依法办学和管理的轨道。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的教育活动,均属教育服务范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做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小学、初中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我国没有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第二,对于出国留学和培训,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来华留学生,没有限制。第三,对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教育,做出了有限开放市场的承诺,允许其他成员来华开办合作办学性质的教育机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机构中控股,其他成员在我国要以商业存在方式开展教育服务,只能以合作办学方式进行,不能独立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要求。第四,外籍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聘用或邀请,可以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