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
我国的现代高等教育产生于清末民初,最初由官方兴办,虽然整个民国时期官办高校居于垄断地位,但教会大学、私立大学等办学形式并存,使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大改造的进行,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进行了第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的方针,对旧中国的高等教育进行根本的改造,通过接管公立高等学校,并取消私立高校、教会学校,以建立起属于新中国的具有鲜明的公有制特色的高等教育办学体系。[3]这种办学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国有、公办”,即高等学校全部由国家投资举办,学校的培养层次、规模、类型、专业等也全部由国家统一确定,学生入学、所学专业、培养和生活费用、在校学习年限、就业等全部由国家统一确定。总之,高等教育的投资者、举办者和管理者“三体合一”,统一由政府承担。这种高度集中的、垄断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密不可分的。
1961年到1965年,国家进入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在总结20世纪50年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6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明确规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并对两级的分工做了具体规定。至此,我国高等教育条(中央部门)、块(地方政府)分别办学的格局基本形成。[4]
从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都是公办的,全部由政府直接举办和投资,大致有四种体制:一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由财政部拨款,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二是中央有关部委举办的高等学校,由财政部拨款、有关部委补贴一部分办学经费,如铁道部举办的上海铁道学院;三是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由省级财政拨款,如北京市政府举办的北京工业大学,上海市政府举办的上海师范大学等,也有省属市举办的高校,如南京市举办的晓庄学院;四是由行业或企业举办的高校,如原上海轻工业专科学校由原上海市轻工业局举办,办学经费由举办方筹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