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前单一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办学体制已逐步显露出种种弊端和不适应,主要表现为:不利于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单一的国家经费投入不利于高校培养能力的快速提高;单一的国家计划管理体制不利于打破高校封闭的办学模式。因此,必须迅速改革这种陈旧的办学体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号角的吹响,在高等教育领域,一些新的办学形式开始逐渐得到尝试。例如,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中心城市开始用地方资金举办高校,南京的金陵职业大学、武汉的江汉大学等是最早出现的这类学校。[6]同时,民间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开始萌芽。1982年3月,全国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在北京成立。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可以举办非公有制的学校,极大地鼓舞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这些新的办学形式对旧的办学体制带来了最早的冲击,但其波及的范围和冲击的力度远远不够,基本上没有动摇旧的办学体制的根基。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我国开始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但这一体制只是适当扩大了地方政府办学的自主权,提高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并没有打破政府垄断办学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只是规定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该文件虽然“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地自愿地为发展教育贡献力量”,但并没有明确提出民间力量可以举办高等教育,而且未出台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从《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具体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关注的重心是理顺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而对办学体制的改革并没有真正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