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实行“免费+人民助学金”的制度,高等院校不仅不向学生收取学费,而且要拨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学生学习期间的部分生活费开支,如伙食补助等,并需要列部分高等教育事业费支付学生宿舍所需的各项费用。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高等学校“可以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学生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这标志着我国的“免费+人民助学金”制度开始发生改变。1987年,国家开始推行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摊和回收制度,把原来的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并鼓励高等院校拓宽经费来源渠道。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补偿制度。当年,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开始收取每年每生100~300元的学费,开始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经费的旧体制转变为国家和个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新体制。1992年,中国高等教育开始大范围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自费学生的比例得到提高,学费也提高了。同时为了使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教育公平性原则,转变高校的培养机制,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提高教育质量,原国家教委提出了逐步实行公费、自费并轨的思路。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同年将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东南大学作为收费并轨试点院校,当年进入这些院校的新生统一缴纳学费。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的投资体制,即“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1996年12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的收费进行了规范,规定公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按不高于其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收取。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通高校的“并轨”,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高等教育免费制度成为历史。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高等学校学费收取制度的地位。收费政策全面实施后,学费水平以较高的比例持续上涨,1999年生均学费2769元,2001年达到生均3895元,2000年和2001年的学费占学校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27.7%和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