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等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方面,最重要的是赋予高等学校开展创收活动的自主权。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实行由政府包办、单一拨款的经费政策。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等。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更加明确地将学费、校办产业、高新科技企业、社会服务、社会捐资助学、金融信贷手段等作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之外的教育经费筹措主要措施。自1985年以来,由于高等学校有了开展创收活动的自主权,许多学校充分利用自己的科学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结合自身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了多种多样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创收活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途径:与学校所在地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共建科技产业实验区;高校与有关生产单位联合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校与地方联合办企业;开展技术转让,将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的成果有偿转让给生产部门;开展技术服务与推广、咨询服务;创建校办产业;为企事业单位等有偿培训人才;接受捐赠等。高校通过上述形式的创收活动,有效地挖掘和利用了其在人才方面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潜力,增加了高校的收入和经费来源渠道。更重要的是,多种多样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活动亦有力地促进了高校自身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改革,同时又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6]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012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新修订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该制度规定,高等学校收入包括:①财政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②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③上级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④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⑤经营收入,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⑥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