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体制。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方式写入法律,确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的合法性。目前中国高等教育筹资的多元化格局中,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税、费、产、社、基、科、贷、息”。“财”是指国家财政拨款,即高等学校根据事业计划和所承担的专项任务,可以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渠道分别得到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税”是指依据《高等教育法》规定收取的用于高等教育的税收或税收性质的资金,以及国家为鼓励高等学校发展校办高科技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学校少支出的部分资金。“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产”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创办校办产业所取得的收入。“社”是指高等学校从社会乃至海内外各方面获得的捐赠赞助收入。“基”是指高等学校通过广泛的社会联系,由国内外企业、公司、社团、个人等在学校设立的有指定用途和无指定用途的基金所形成的收入。“科”是指高等学校通过承接科研课题,或与企业、公司等携手开展科研合作,为社会、为企业等提供科研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贷”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科研、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及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获得的用于资助学校教学、科研基础工作的外资贷款。“息”是指高等学校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将学校的部分沉淀资金按照“合法、安全、低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取得的利息收入。高校经费来源渠道日趋多元化,自筹经费和创收能力得到很大的增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不断增大,大大缓解了高等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