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学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200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改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从上述《实施意见》开始,每年都有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颁布的文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要求。我们重温各年度的文件不难发现,有些文件是重申了《实施意见》中关于清理改制高中的相关内容。
总的来说,从我国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发展看,主要是回应民众对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需求的不断提高、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中的问责和提高普通高中整体教育质量需要的普遍诉求。我国普通高中办学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改革的重点是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切实转变政府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管理职能,理顺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的关系,逐步形成普通高中教育投资主体与办学模式多样化的格局。不过,进入清理阶段以后,普通高中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办学模式多样化方面的相关政策又出现了断裂。究其根本,市场对普通高中教育领域的介入,需要健全的相关制度体系,在没有相关立法进行规范,而改制目的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改制高中必然问题丛生。最终,在国家财力不断增长,人们对教育公平更加重视的情况下,改制学校被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