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高中教育卷

三、改制高中清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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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现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依法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规范后明确定性为公办学校的,应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鼓励其中一些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在执行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扩大其在课程设置、教学改革、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促进其进一步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清理规范后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公办普通高中依法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此外,学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应保持相对独立。各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扶持和帮助,满足学生选择需要。

清理规范后,对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文件要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确保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在笔者看来,从改制高中构成看,很大一批改制高中是当地的名校,只有极少数是薄弱学校。随着清理改制高中工作的推进,要求改制学校公进民退,或者民进公退,似乎两者势不两立。其实,恰恰相反。改制高中,一种是强化优质学校,另一种是改造薄弱学校,从这个角度看,薄弱学校得到了改进,恰恰是改制高中政策的价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