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14日,教育部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的通知》。[8]这是在哈尔滨工作会议之后,教育部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重点高中发展。这份文件将《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作为附件下发,要求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张承先同志在全国重点中学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执行教育部《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
《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很多内容都具有史料价值,反映了当时国家百废待兴,教育领域集中资源保重点的时代信息。
《决定》上说,自1978年以来,经过两年时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教育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办好重点学校的指示,先后确定了一批重点中学共有5000多所。
《决定》认为,重点中学是中学教育的骨干。办好重点中学是迅速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更快更好地培养人才,总结、积累经验起示范作用;对于带动一般学校前进,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发展不平衡,师资、经费、设备又有限,如果平均使用力量,所有中学齐头并进提高教育水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因此,必须首先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条件较好的重点中学。
《决定》指出,重点中学担负着双重任务,既要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新生,又要为社会培养优良劳动后备力量。所不同的是重点中学应该办得更好,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具有更高的质量。
《决定》对办好重点中学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模范地贯彻执行全面发展的方针。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懂得教育科学,对全面发展的方针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落实于行动,使全体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真正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