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经验
(一)支持与规范并举,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在民办教育的恢复与快速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调整并完善鼓励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与政策,清除歧视性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监管办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确保民办教育稳定持续发展。
一方面,政府一直秉持的鼓励与支持态度是民办教育恢复与发展的重要前提。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态度经历了从最初的“默认允许”到“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再到当前“扶持与规范并举”的一系列演变,但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是政府一贯的工作方针。政府的鼓励与扶持态度,为民办教育的恢复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释放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潜力和活力。政府日渐完善的扶持政策,是民办教育事业恢复与发展的重要条件。自1987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以来,政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趋势愈加明显,逐步出台并且不断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为民办教育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资助。目前我国政府建立了涵盖税收、土地、捐赠、学生资助等在内的民办教育扶持体系,清除了民办教育歧视性政策,优化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且随着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开展,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以营利-非营利为区分标准的民办教育分类扶持体系,破解部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落实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民办教育扶持政策落地,继续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外部保障。
另一方面,在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政府不断加强民办教育法治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确保了民办教育稳定持续发展。40年来,中央政府不断完善民办学校监管办法,并推动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地方监管办法,初步建立了涵盖学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等在内的监管框架体系,涵盖民办学校办学资格审批、广告审批、教学质量、财务审计、教师资格认定、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收费、师生权益等多个方面。各级政府及时整顿不良办学行为,强化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督导,维护民办学校师生权益,既降低民办教育领域的各种风险,保持了民办教育良好的办学秩序,又维护了民办教育的社会声誉,为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外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