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民办教育卷

二、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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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多样到统一

由于民办教育系统自身演化的复杂性,以及政府对民办学校治理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形式杂乱多样。当时较为常见的内部治理形式包括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这类学校主要由集体发起成立,无实质性的出资者,教职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享有学校股权)、主办企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这些治理结构形式名称各异,治理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各不相同。教育部有关部门2000年对159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744所民办中小学的调查发现,约67%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8%实行校长负责制;约57%的民办中小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8%实行校长负责制。[5]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之后,民办学校才逐渐朝着建立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方向发展,到2016年通过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实行民办学校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统一到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明晰了学校董(理)事会和校长的权责范围。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