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建立风险预警与退出机制
第一,科学设计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指标。为准确判断私立学校经营状况,日本通过设定经营判断指标对私立学校进行先期预警。[19]2009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转型及退场机制方案》,确立了12项营运风险评价指标;2013年又出台了《私立大专校院改善及停办实施原则》,规定了“经营困难学校改办及退场指标体系”。这两项政策构成台湾地区私立学校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衡量学校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列入观察名单,执行督导或决定是否停办的标准。[20]结合民办学校主要办学风险类型,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质量风险、财务风险、环境风险等维度出发,依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党建工作意见(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等对民办学校办学方面的规定及要求,设定风险评价与预警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可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采取以定量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指标设定方法,适度增加设备更新指数、常态现金结余率、在校学生保留率、减薪指数等定量指标,对民办学校给出相应的风险评价和预警等级。
第二,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退出机制是关系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也是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有效路径。新政有关退出问题主要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加以规定,较为零散,内容也比较粗糙,难具操作性。建议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为民办学校提供多元化的退出路径。如日本把私立学校重建作为退出的最重要方式,设计了合并、企业支援型(学校法人的资助者)、联盟(业务合作型)、部分教育事业终止等多种形式。除传统的学校间合并、停办、解散退出方式外,台湾地区又设置了学校法人合并、转型改办两种新型退出方式。建议丰富和完善我国民办学校转型退出路径,规范民办学校合并、终止、解散、破产等退出形式。积极引入重整再生制度、适度放宽民办学校合并、重组的条件,以减少退出给民办教育和社会带来的社会动**。同时,主动适应民办教育领域并购兼并等新趋势,加强并购兼并等退出形式的研究和立法。条件成熟时,积极构建民办学校退出法。建议以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基本分析框架,构建专门的《民办学校退出法》。基本架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民办学校退出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退出方式、退出标准、法律程序、财务清算清偿、剩余财产分配、教职工权益保护、学生安置、法律责任等)、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退出方式、退出标准、法律程序、法律后果、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责任等)。要重点解决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问题、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问题以及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等。[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