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二、协同共育意识萌芽阶段(1989—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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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园合作开始受到重视,家园共育策略具体化、多样化

经过10余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政策的教育导向性逐渐增强,幼儿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了一定的累积,家园合作开始受到重视。

这一时期关于家园合作方面的教育政策明显增多,有的更是以单独章节呈现,且更为具体化、多样化。1989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充分反映了上述特点。该文件在服务对象上更加明确、有针对性,且关注不同类型的家庭。幼儿园不仅兼顾一般家庭,“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还重点关注特殊家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予以照顾。在家园联系内容上更加具体、全面,包括幼儿教育、生活方面等事宜。在教育方面,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在生活方面,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幼儿膳食费需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在家园联系方式上也更加多样化,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如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此外,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可由家长代表组成。在负责分工上不仅责任到人,而且分工具体,幼儿园园长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教师需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医务人员要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是幼儿园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其中对家园关系的详细要求很大程度地推动了家园共育的落实。在这一阶段,教育政策的教育性增强,更多从幼儿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家园合作内容具体化、详细化,建立了形式多样、可操作性强的合作方式,明确了园长、教师、医务人员在家园合作中的职责,家园合作得到有效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家长可对幼儿园的工作发表建议和意见,有机会参与幼儿园管理,这既是深层次家园合作的体现,也代表着在幼儿园教育中家长主体地位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