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三、协同共育意识成熟阶段(1996—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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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幼儿园、社区共同指导家庭教育,重视家长参与的主动性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独生子女数量迅速增多,家长更加关心幼儿的成长与教育,家庭教育和幼儿发展已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这一时期的家庭教育相关政策明显增多,且注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的有机结合。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明确指出“家庭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家庭教育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指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是培育‘四有’公民的有效途径”。虽然并未明确提及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的协同共育,但这一文件围绕“家庭教育”这一内容展开,体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这一阐述旨在引导家庭教育密切联系学校和社会教育,有助于促进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的紧密联结。2002年颁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指出,学校、社区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幼儿园、家庭、社区共同努力,协力促进幼儿发展的重要思想。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教育政策重点关注家庭教育,且重视家庭与学校、社区密切结合,这表明三位一体、协同共育的意识已较为成熟;但相关政策尚未涉及三方协同共育的途径与措施,对于实践的可操作性指导相对较少。

随着家庭教育得到广泛关注,幼儿园也更重视与家庭的联系,并注重家长的主动参与。在这一时期,家园合作方面的相关政策在数量上逐渐增加,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1996年起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家园联系方式在保留家长开放日等家园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将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提出的“可成立家长委员会”改为“应成立家长委员会”。从“可”到“应”的变化表明从选择性行为到必须性行为的转变,体现了成立家长委员会这一要求的力度与强度。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各领域的教育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如在健康领域、语言领域、社会领域中幼儿园均需与家长配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不仅要主动与家庭合作,还需要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明确指出家长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幼儿园可建立家长参与评价制度。这一文件进一步深化了家园合作的内涵,不仅强调幼儿园在家园合作中的主动性,还强调家庭在其中的主动性,强调充分发挥双方的主动性,调动双方积极参与,实现有效互动。其中,家长参与评价幼儿园工作是发挥家长主动性、提升合作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有助于家长对幼儿园有更为直观、清晰、深入的认识,也有利于家长和教师、园长进行沟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