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职责与作用包括多个主要方面,其中,制定科学、适宜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政府其他各项职能落实到位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前述政府履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状况,与我国缺乏高位、有力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与保障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最高层次的学前教育专门法规是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但也仅处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四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较弱。[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专门法律。现有法规较低的法律层次和较弱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障碍,也不利于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真正重视。因此,为保障并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当前亟须尽快推动立法。这既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破解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突出矛盾与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与关键所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随着立法工作的稳步推进,也必将使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具有更稳固的保障。在研究和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过程中,应抓住影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财政投入、管理体制与办园体制,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与权益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努力保障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和促进同一片蓝天下1.3亿学前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