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入,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成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健全学前教育组织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优化管理成为学前教育普及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23]在进行学前教育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时,应该遵循依法设置、按需设置、完整统一、合理分权、精简机构、事权对应以及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24]第一,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地区性法规政策,按照地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和管理的难度、幅度来设置学前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并配置人员。第二,由于我国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因此,学前教育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该在完整统一的基础上,在中央支持、省市统筹的基础上,加强县一级政府学前教育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第三,精简、增效是我国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应该明确,“精简”不能等同于“精减”,“精简”一方面是指不设不必要的机构,另一方面是指要保留高效能的机构,增设、扩大必要的机构和人员。显然,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组织面临的不是机构臃肿,而是必要机构设置不健全。因此,应该在五级政府行政体制中增设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尤其要加强中央、省、县三级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的合理性与高效性。[25]第四,学前教育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动,但同时又需要考虑内外部条件的变化,根据长远目标做出相应的调整。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应该在依法、科学增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基础上,注意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但同时也允许其随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北京市顺义区在“九五”期间健全学前管理机构设置,成立了学前教育中心,统管全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并建立起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两个系列[26],大大加强了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可以作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启发我国同级学前教育机构分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