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儿童的生存权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儿童所享有的权益。
20世纪70年代,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1]1978年开始全国逐渐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20世纪80年代成立计划免疫专家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1989年联合国授予中国卫生部卫生免疫司一枚联合国儿童生存银质奖章,以肯定我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取得的成绩。
1975年国家开始将制定儿童生长发育的标准列为全国医学卫生领域的重点研究项目。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对全国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4个市(县)0~14岁儿童的发育、健康和预防接种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将婴幼儿饮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疾病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确保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
可以说,在各方面的不断努力下,这一时期儿童的生存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营养状况不断改善,生长发育水平有所提高。
(二)明确儿童教育与发展目标
1979年11月8日,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幼教法规。该文件指出,要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幼儿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小学打好基础。
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20世纪50年代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相比,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将“教学”改为“教育”,体现对学前儿童年龄特点的尊重。《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幼儿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小学做好准备,为造就一代新人打好基础。该文件规定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有生活和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八个方面,要求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教育手段来完成,以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成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