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儿童的发展权益
为了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世纪90年代最主要的儿童议题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10个主要目标,39项支持性目标,明确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策略与措施。在儿童生存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目标是将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1/3,将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1991年国家设立了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与中国青少年发展中心,1996年设立中国收养中心等机构,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在保护儿童发展权益方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包括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州、市)和90%的县要有一种以上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使90%儿童(14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等。
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下,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国务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商务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帮助部分西部贫困地区制定了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跨部门行动计划。国家统计局和各省统计局还开发了儿童发展纲要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一些教育家、社会学家也一直在呼吁保障儿童发展权益。他们认为,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同时又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人。他们要有主动发展的机会,有权发展自己的潜能,因此对他们的保护决不能是消极的以限制为主的,要承认他们在出生、发育、成长过程中有很多不同于成人而仅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对于儿童权利的新观念,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同时,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分别对家长、教师和社会明确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与责任,突出显示了对儿童权利更为深刻、更为民主的新观念。它积极影响了社会对于儿童权利的观念,并成为依法保障儿童权利的保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