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以普及义务教育为政策目标,大力推动基础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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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义务教育对于提高整个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分析普及小学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然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却承载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贫困地区多,人口居住分散,办学条件极差。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中小学危房占校舍总面积的16%,其余的校舍也多是土草房、老祠堂、破庙宇和旧民房。[6]1982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报告显示,中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省除外)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为235820002人,占总人口的23.5%。[7]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全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决心用强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最紧迫的是经费问题。1986年《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提出了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并且规定,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也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这一系列规定,是筹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