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中国教育立法全面展开,教育事业也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一条将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成果的结晶,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了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规定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确认了教育的公益性质,规定了教育事业的基本发展方向。它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从1993年始,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教育基本法,以《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1998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六部教育部门法为核心,包括教育行政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在内的教育法律体系。[5]教育法体系的建立,以及与教育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其他部门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教育领域的“有法可依”,同时也有力促进了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