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五、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缺乏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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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办教育政策法律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政府对民办教育已经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基本特征的监管体制。它以培育与规范民办学校为监管目的,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监管依据,以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为主要监管主体,以事前审批许可、年检等为主要监管手段。但是,民办教育在发展有限的同时,还频现行为失范和品质恶化的现象,可见受制于功利主义的管理理念、控制主义的管理目的、行政主义的管理方式和形式主义的管理手段[49],当前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并未能实现对民办教育的有效监管,反而成为制约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一)双重管理体制职责界定不清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后还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才算正式成立,因此,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教育部门,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则是民政部门。然而,登记管理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界限模糊,存在较多交叉重复[50],而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及年检均需由教育主管单位预先审查,登记管理机关除了复核以外,并无其他专属性职能。这不仅是制度资源和政府执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实践证明,监管职责的交叉重复,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出现监管漏洞。尤其是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来说,本就不把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当作其主要职责,而且监管的效果再好也不能以政绩的形式直观地体现出来,相反,一旦监管不到位,出了问题,其社会影响往往十分恶劣。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登记管理机关因为有教育主管单位把第一道关,很容易疏忽日常监管,最终使双重管理体制流于形式。[51]因此,如何从制度层面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制,仍然是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