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独立的主体,学生在学习上享有自主权,在自我发展、兴趣爱好上有选择权,在人格上有受尊重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确立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规定了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义务。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也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正在形成。
学生是一个社会的公民,学习是社会赋予人的义务,也是学生的职责,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成长负责、对社会负责。在现代社会,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又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每个学生都应该是权责统一的主体。不仅要确立学生主体的观念,明确学生的权责,提高其自觉性和主动性,更要增强学生的法纪意识,确保其教育行为合理合法。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在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上却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学生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则是在强调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出现了学生违反义务、滥用权利的违法事件,这些都是对权利的侵害。
《小学生守则》(1981年)、《中学生守则》(1981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991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994年)自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2004年,教育部对上述守则、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引导高校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教育部还对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做了修订,于2005年印发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