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师法》第三条中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规定,以及对教师资格、教师专业化发展、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看,教师职业是依法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特殊职业,享有教育学生的职业权力。“教师是神圣的职业”,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知识的重要传播者和创造者”,承担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大责任,肩负着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使命。教师在执教过程中不但要遵守宪法、法律,还要遵守师德规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的整体形象。但同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标准和具体规范,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教师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处理决定的做出在公平、公正性方面受到质疑。对此,教育部于2014年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严格禁止的十项师德红线行为,并从处分的形式、权限、程序、救济等几个方面做出规定,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偿补课是指公立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收取经济报酬,对学生开展的补课、家教、辅导等行为。在有偿补课中出现了体罚、侮辱、课上不讲课下讲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偿补课客观上还具有以下负面影响:①有偿补课主要涉及应试科目、部分教师,造成教师之间收入上的不平等甚至分化,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也使学校教育偏科现象进一步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②有偿补课需要学生家庭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造成学生之间由于经济原因而形成不平等,有的成为学生家庭的沉重负担。③有偿补课以收费为主要目的,使师生关系添加了权力压榨与金钱交易,导致教师权威受损,教师职业的社会声望下降,教育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此,教育部于2015年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在职中小学校教师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