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组织和管理基础教育的形式、方法和制度的总称。它既包括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包括基础教育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做法,过于强调集中管理导致中央和地方责任不明,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而在基础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过去实行的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容易产生权力和责任不对称的问题,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管理成本较高。
1.建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以后,对传统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针对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简政放权,改革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任务,即改革中央对地方集中过度,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的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建立以“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在这一新型的教育管理体制中,中央对基础教育只行使宏观规划和指导权,而将基础教育的办学、投入和管理的权力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在具体政策方面,《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检查的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地(市)、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这就充分表明了国家把发展教育事业的权力和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身上,使各个地方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