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是与新中国成立初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一个政府举办、计划调控、封闭办学、集中管理的体制。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方面,逐步地开始了一些改革的探索和尝试。
1.明确政府的管理权限,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我国的高等学校大多是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容易产生政府对高校管得过死以及政府的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严重限制了高等学校潜力和活力的发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以后,中央对这一体制的弊端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认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且提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还进一步详细列举了办学自主权的内容,例如,“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等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提出:“对不同的高等学校,国家还可以根据情况,赋予其他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