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高等学校从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生的制度遭到破坏,所实施的“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办法存在诸多弊端。1977年8月13日至9月25日,教育部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讨论并制定了《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恢复高等学校从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生的制度,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1978年6月6日,国务院又批转教育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取消了对录取高中毕业生比例的限制。
1979年11月,邓小平明确指示“要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了我国学位的种类、等级,授予学位的标准及办法,把在中国教育史上几经破坏的学位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和落实了我国“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教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