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待、国际竞争的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研究制定《教育规划纲要》。2008年8月,这一工作正式启动。在经过长期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之后,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教育规划纲要》。这是进入21世纪后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也是指导此后10年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教育规划纲要》确定了到2020年我国教育改革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不同阶段类型教育的发展任务,要求从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经费投入体制等诸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共教育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办学体制
在办学体制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的改革目标。强调在公益性原则指导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并举的发展思路,并且将支持与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教育规划纲要》认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为了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应对原有的政策与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其一,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其二,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其三,在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规范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律机制。上述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勾画了我国办学体制的基本轮廓,明确了政府在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权力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