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一、公立基础教育学校40年改革政策回顾

字体:16+-

回顾40年教育政策法律中有关公立基础教育学校的内容,可以看到,虽然公立基础教育办学的方方面面一直持续发展,但是不同时期的发展都有其与时代相结合的具体特点:前20年具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倾向,后20年则具有“公平优先”和规范办学的发展特征。其中,每一个10年都有其相对侧重的发展点,使得这40年的发展大体呈现出四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在全面恢复和发展公立基础教育学校办学秩序的过程中,“普九”和优先发展重点学校是两大工作重点。1978年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路线转型,教育事业重新整顿,公立基础教育学校积极恢复和发展。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成为社会共识。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把最优秀的人集中在重点中学和大学”的思路。[9]1980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小学的决定》,将办好重点中小学置于战略高度。1985年5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改革开放后教育体制改革首次进行了纲领性的宏观布局,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在公立基础教育学校方面,要求基础教育办学实施“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86年出台《义务教育法》就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来源等进行了规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与之相应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引入市场力量进行公立学校改制和建立教育法律体系依法办学成为公立基础教育学校办学中的新思路。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在国家政策层面允许市场力量加入到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中来,进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的办学新尝试。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在法律层面对包括公立基础教育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为公立基础教育学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