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览40年,政府一直致力于公立基础教育的发展。在教育百废待兴时便坚定地“要办学”,并且积极进行办学体制改革,以与各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财政能力相匹配的方式积极发展公立基础教育,通过教育立法与政策制定保障并规范办学,教育投入迅速增加,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公立基础教育的方方面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新时期更是提出了“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一“要办好学”的明确目标,积极坚守着公立基础教育的公平性。
(一)基础教育普及程度与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基础教育之所以为“基础”,在于其作为“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10],提供的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知识、准则、经验和能力的教育。其“基础性”不仅针对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也针对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11]因此,在40年的教育发展过程中,扩大基础教育办学规模、普及基础教育并不断加大对基础教育的保障力度,一直是教育事业发展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公立基础教育办学成就的重要体现。
初等教育最早成为普及教育的工作目标。1978年10月和1979年1月,教育部先后出台《关于检查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的通知》《关于继续切实抓好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的通知》,要求农村地区普及小学五年教育。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出了在20世纪80年代全国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规划,并要求具有较好条件的地区在1985年之前完成这项工作。1982年12月颁布的《宪法》第十九条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就普及义务教育做出规定,明确“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3年8月,教育部出台《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基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