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改革40年政策回顾
(一)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其中关于高等教育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②改革高等学校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三种办法。③为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④为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⑤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自愿地为发展教育贡献力量。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的三级办学体制,扩大了地方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即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增强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发挥高等教育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的潜力。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划分了中央各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管理高等教育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高校自主办学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形成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②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③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对地方举办的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④调整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的关系,由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中央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人才预测和规划,协助国家教委指导本行业的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管理其所属学校。⑤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变全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招生的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⑥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