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提高,要求:“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