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002年8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企业认真落实上述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企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栏4-3 地方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创新实践
2008年5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决定实行分类型、分专业、分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规定2009—2010年省及各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以不低于10%的幅度增长。这标志着辽宁省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的长效机制开始建立。[3]2011年11月青海省教育厅出台《关于推动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增加政府的投入,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2014年,《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院校进行资助和捐赠,其资助和捐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指出,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