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终身教育法律法规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及国际社会对终身教育的大力提倡与推动下,我国引入终身教育理念,与我国已经开展起来的扫盲教育、工农教育、职工培训等成人教育实践活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终身教育的不断推进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终身教育逐渐从一种理念的提倡走向政策化、法制化的轨道,并成为国家推进的重要发展战略。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在国家教育政策文件中提到“终身教育”;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则更明确地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由此,终身教育被写入国家教育基本法,得到了法律的正式认可与规范。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政府制定的一系列重大教育政策,都将发展终身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为教育改革乃至国家改革的重要目标与努力方向。[1]例如,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都提出要“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法律,但出台了一些与之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如《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以及推进多个人才领域继续教育发展的计划和政策措施。21世纪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终身教育立法的支持与推动,例如福建省、上海市、太原市、河北省、宁波市等省市已颁布地方终身教育法规,从法律层面对终身教育的实践活动予以推进与保障,这也可以视为终身教育从政策转向立法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