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终身教育卷

一、国家层面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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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为尽快提升职工队伍素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2月下发《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该文件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职工教育工作的经验,深刻阐述了职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了之后的任务和措施。1981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职工教育工作会议,为了贯彻会议精神,中央各有关部门陆续印发了《关于编制职工教育事业计划的意见》《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建校审批工作及毕业生学历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以指导职工教育工作的开展。

1987年12月,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等六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中青年骨干。”之后,继续教育的内涵逐步扩展到了所有从业人员。社会许多领域建立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都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做了规定。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必须下极大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1996年,国家教委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时指出,要“进一步发展各类型的职前、职后培训和继续教育,基本形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重,不同层次教育相衔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制度和体现终身教育特点的现代社会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