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初,我国大陆地区地方终身教育法规包括《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2年)、《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和《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5年)5部。
2005年9月28日,《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大陆地区施行的第一部关于终身教育的地方法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共有22条,在明确公民享有终身教育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在推动终身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该条例确立了鼓励公民自主学习的原则,如设立终身教育活动日,关注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加强媒体对终身教育的宣传等。该条例的制定,开创了我国终身教育成文立法的先例。
经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后我国大陆地区第二部关于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计35条,主要条款包括明确终身教育发展方针,设置终身教育主管统筹协调部门,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该条例聚焦终身教育主体——成人继续教育的突出地位,涉及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失业与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农业教育培训,以及老年教育、残疾人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开展等。其中,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旨在提高其素质;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旨在就业创业;对农民的农业教育培训涉及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关键环节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老年教育旨在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残疾人教育旨在开发残疾人的潜能、提高职业技能;家庭教育旨在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主题鲜明、主体突出、以人为本、重在整合、重在探索和规范,并对经费支持、师资保障等做出了规定,对推进上海终身教育的发展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终身教育的基本内涵、实施宗旨及与其他教育形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仍存在修订与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