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教育制度
(一)学历补偿教育制度
20世纪70-80年代,由于“**”造成人才缺口,全国各地通过发展成人中等和高等教育实现学历的补偿与提升。学历补偿教育涉及中专、大专和本科三个层次,学习时间分脱产、半脱产和业余等不同类型,教育形式包括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开展成人中等学历补偿教育的机构主要有职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广播学校等。开展成人高等学历补偿教育的机构包括两大类,一是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和网络教育学院;二是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包括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农民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函授学院等。
为了解决高等学校招生规模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我国创立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普通群众要求学习大学课程的愿望也十分强烈,已有高等教育形式已难以满足需求。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此后,参加试点的省份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国家教委总结各地经验,报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二十一条中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