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对“人”的界定应该用人与人的关系来看,所以,在研究中国人的性格时也要从这个视角来看,才能对中国人的行为有真正的理解。[56]梁漱溟说:“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57]从对“人际之和”的解析来看,“和”的伦理思想在落实到处理人与人、人与群的社会关系上时,便是强调与追求所有人际关系的和谐,尤其是五伦关系的和谐。因此,可以说,人际和谐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总原则。
中国文化很早就重视“和”在协调国家、社会、人际之间关系上的社会功能,赋予“和”以很高贵的价值。《尚书·尧典》中早就提出了“协和万邦”的主张:“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这段话讲的就是首先“亲九族”,要把自己的家族、宗族治理好,继而把自己的子民安抚好,把国家治理好,进而才能“协和万邦”,使邦国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尚书·周书·多方》中说:“自作不和,尔惟和哉!尔室不睦,尔惟和哉!”意即,你们自己不和睦,你们应该和睦起来!你们的家庭不和睦,你们也应该和睦起来!此处,“和”的含义为“和谐”“调和”,已被视作调和冲突、协调关系的准则。
西周至春秋时期,与调节人际关系有关的“和”的含义已经丰富多彩了,有了“适中、恰到好处”“喜悦”“和顺、平和、心平气和、和颜悦色”“和睦、融洽”和“和解、和平、结束战争或争执”等多种含义。《国语·郑语》记载,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认为“和”是“以他平他”,而“同”只是将无差别的单个因素、单一成分简单相加而已,不同的事物互相结合才能产生百物,而如果是同上加同,不仅不能产生新的事物,甚至会有走向灭亡的危险。[58]《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婴以烹饪菜汤和演奏乐曲为例来说明“和”的含义及其与“同”的区别所在,并以此为喻来阐明“和”(不是“同”)是正确处理君臣关系(实为人际关系中的一种)的准则,即“和”具有将多种不同因素、不同成分以一定的比例调成包含平衡、协调、和谐关系的“新”事物之义。可见,用作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的“和”,本指于不同意见或不同个性中求同存异以谋求一种“执中”或和谐的状态;而“同”则指抹杀不同人的个性来谋求无差别的、单一性的一致之义。因此,只有“和”(而不是“同”)才是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