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家庭—家族与国家不仅在组织结构上具有高度的共同性与重合性,而且在伦理关系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国家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家族内部伦理关系的进一步推广,而君臣间的政治关系是父子间伦理关系的进一步延伸。这样,从家庭生活中形成的行为礼节推到国家中君臣之间应该秉持的礼仪,自下而上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社会行为准则和伦理道德规范。并且,宗法制度在同族的血缘关系与同乡的地缘关系二者结合的基础上,又产生了神缘(共奉神祗宗教)、业缘(同业、同学)和物缘(由生产同种物品而结成的行会、协会)。[37]这样,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宗法制社会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强调以“人伦”为经、“关系”为纬,组成上、下次序紧密的伦理社会。在这种伦理社会的组织结构中,“社会”固然也是“个人”的组合,但是内部各个“个人”却不是完全独立的。“社会”本身借助人伦关系把“个人”组合成一个紧密、有层次的网络结构。每一个“个人”都有一个无形的关系网,使他与“社会”中的部分其他人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这样,伦理关系就成为中国社会最主要的人际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以一定的伦常纲纪为准则,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等级秩序和原则(礼制)来处理各式各样的人际关系,尤其是要慎重考虑如何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伦理义务。
中国传统伦理纲常以“孝”为核心,对父子、长幼、夫妇之间的人伦做出了明确的价值规定,并且将这种家庭人伦关系扩展延伸至君臣、朋友以及师徒关系等。如《礼记·礼运》中说:“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就是说,臣对君尽忠,子对父尽孝,妇对夫尽顺,弟对兄尽悌;与此同时,君、父、夫、兄等尊者、长者,对臣、子、妇、弟等卑者、幼者也有特定义务。这种双向性的配合,便构成宗法制社会特殊的充满人伦情感的秩序。在这五伦中有三伦(父子、夫妇、兄弟)属于家庭内部关系,其余两伦(君臣、朋友)虽非家庭关系,但实际上也已家庭化了。因为,中国古代君王在社会中扮演的就是“大家长”的角色,故有所谓“君父”“父母官”之称。至于朋友之间,古人也常以结拜为兄弟以示其关系的亲密程度。可以这样说,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家庭关系,社会政治结构也是一种扩大化的家庭结构。《礼记·礼运》又说:“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它明确指出,“讲信修睦”对交往双方都有利,而“争夺相杀”则是人之大患。因此,处于人伦社会中的为人处事是一定要讲信修睦、尚辞让与去争夺的。这样,一族之内的人际和谐有利于家族的兴旺和家族首领地位的巩固;一国之内的人际关系和谐有利于政权的稳固和君主的统治。所以,人际关系和谐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忠、孝、节、义成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可以说,在宗法制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统治者们倡导“和”,是因为他们早就意识到了“和”在伦理纲常中具有重要的教化与德化功能。这样,宗法制度以及在此制度中形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观念就使得中国人特别重视所有人际关系的和谐,尤其是五伦关系的和谐,这种安定而有秩序的家族与社会建立在稳定而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上。所以说,家庭、家族组织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使以人际和谐为原则的家庭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为社会伦理。因而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或称为伦理社会,这是不无道理的。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以人伦、人缘、人情、人身依附为核心,讲究仁者爱人、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宗法伦理道德约束的结果和中国封建社会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塑造了中国人情理交融、与人维和的心理倾向。人际和谐成为伦理社会结构中个人发展的护身符,“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成为人们的基本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