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在人际交往的进程中都会随着双方交往场合的性质以及交往结果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人际关系的综合状况,因此,这三种和谐化的类型也可以随之发生转化。在亲人关系中,由于亲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可改变,其和谐化方式主要还是亲和式的和谐,较少突破亲情的界限。当然,父母与子女之间或亲人之间“反目成仇”的事例也不在少数。或包括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生活中亲人之间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但这毕竟是有着血缘之亲的,即使有了矛盾,也会很好地沟通,很快地处理,不会把矛盾拖到亲情耗尽。俗话说得好,“母子没有隔夜仇”“血浓于水一家人,打断骨头连着筋”“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两口打架不记仇”“床头吵架床尾和”。同时,在家人间的和谐化手段方面,常言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个家“规”与国“法”又有不同,它的遵守不是靠或者说主要不是靠强制手段,而是靠家庭成员的道德自觉,用个人的道德自觉来维护家庭内部的人伦秩序。像家庭中的父子之亲、夫妇之别、长幼之序都是靠“情”这一纽带由家庭成员自觉维护的,而对“叛逆者”的惩罚也主要是道德谴责,这也是中国人在家教方面十分偏重伦理道德教化的重要原因。但情感性和谐和混合性和谐之间则存在一道不易突破的“界限”。属于混合性和谐的关系双方很难突破这道界限,转变为情感性和谐,即使有时转变成功了,也可能是情境依赖性的或易破裂的,遇到大难则各自飞了,这也突出了“患难见真情”的可贵。工具性和谐与混合性和谐则可以经过利益交换、拉关系或社会互动而演变为混合性和谐,而原来属于混合性和谐的双方也可能“反目成仇”,从和谐转化为冲突,形同陌路。因此,中国社会中人际和谐的类型可以视情感性成分与工具性成分为中介变量,将家人、熟人、生人三种传统的人际关系纳入这种人际和谐发生机制中,形成一个理论转化模型。(见图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