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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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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中,可以说,教师教育管理制度是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核心制度。教师教育市场开放后,若在管理上没有跟进,各方的交易成本会非常大,从而使该体系的运转极不顺畅。谈及管理,必然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谁来负责、怎样分工和根据谁的权威来管理[22]。这种权威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有三种来源:一是国家(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威;二是来自市场中的资本权威;三是专业权威。由于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致力于追求高质量和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因而政府对教师教育体系管理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政府所掌握的行政权威进行一系列管理制度设计,将各级政府、提供教师教育的院校和机构,以及中小学用人单位各方的利益诉求并轨,共同朝着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进而提升教育质量及公平的目标而努力。

(1)各级政府应专设教师教育管理机构

我国原有的高师教育管理体制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中央一级由教育部师范司代表中央政府对部属师范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机构实施领导管理;省一级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教处或师范处(副处长分管师范教育)代表地方政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师范院校实施领导管理。教师教育体系开放后,许多省教育厅对业务进行了调整,有的取消了“师范处”,有的则将教师培训业务纳入“师范处”或“人事处”负责,培养环节则由“高教处”负责,而师范生的招生则由“规划处”负责……其结果即是将教师教育的过程依照行政部门的划分而条块分割开,难以适应教师职前职后培养一体化的需求,也难以对教师供需进行总体规划。在中央,教育部最近将“师范司”改名为“教师工作司”,已是管理上的一大改革,在各省教育厅,也应成立相应的“教师工作处”负责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