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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恢复独立的教师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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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高师、中师、幼师等各级师范学校,扩大招生,提高教育质量,以为教育战线不断补充合格的教师。[2]1978年10月12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发展教师教育的意见》,把建设中小学教师队伍看作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教育质量,在20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强国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政府提出了要恢复和建立三级师范教育体系,恢复独立的教师教育制度。如要求各地办好和新建若干所四年制本科师范学院(师范大学),使其承担起为本省、市、自治区培养高中、中师教师和培训师专教师的任务,具体内容如下:一般地区在1980年内,依托现有条件较好又已经担负起初中师资任务的中等师范学校,充实提高为师范专科学校,为本地区培养和培训初中教师,充实提高为师范专科学校,为本地区培养和培训初中教师;办好培养小学教师的中等师范学校。[3]在以上精神指导下,全国各地开始恢复以三级师范教育体系为基础的独立的教师教育。

(1)独立封闭时期教师教育体系院校的蓬勃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为了更加坚决地建立、健全独立的教师教育体系。我国规定以区域为单位,设置和规划全国或本地区教师教育发展目标,有计划地培养中小学教师成为了当时的主导思想。如在1980年召开的全国第四次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师范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工作母机’,是培养人才的人才基地”,要办好它,就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师范教育体系,使之成为培养各类中等、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合格师资的基地。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统筹规划本地区各级师范院校的设置”。[4]重申各级师范院校的任务是培养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的教师,未经批准,不应轻易变动师范性质。[5]为此,要求各级部门办好所属的师范院校。教育部应当办好直属的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统筹规划本省各级师范院校的设置;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一所师范专科学校,几所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儿师范学校和幼师班),这些学校都应当实行地方化,面向全省或本地招生,为本地区培养师资,形成一个适应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师范教育网。每个省、市、自治区还应办好一所幼儿师范学校;已设置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学校,应积极办好,为各地培养幼教师资、幼教干部和幼教科研人员。[6]